第六条 严格耕地保护执法。强力推进耕地保护执法行动,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规责任人实行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酉阳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目标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负总责。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
第四条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第五条 实施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明确保护责任,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日常工作,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细化到乡镇、村、组、地块和农户,并逐一登记建档造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标牌进行维护更新,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清楚、内容齐全、管护责任明确。
第七条 认真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对国家、市重点工程占用了基本农田的,按“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选择生产条件好的耕地进行补划,并增设基本农田保护标牌,建立保护档案。
第八条 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集中耕地开垦、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对耕作条件差、生态脆弱的基本农田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