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耕地保护各项制度的通知
(酉阳府发〔2010〕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耕地保护制度》等耕地保护相关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酉阳自治县耕地保护制度
第一条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国家保粮食安全、保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县的耕地面积和质量,确保耕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第三条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查过程中,对涉及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对超出法律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建设,一概不予受理。要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要检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要认真开展以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对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毁坏和减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和批后监管制度。严把建设占用耕地审查关,严格按程序上报审批。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行先补后占,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经费投入,积极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确保耕地占补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