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为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配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原身份渠道优先推荐就业岗位,积极提供就业服务。随迁配偶为我市紧缺的科技型、高技能人才的,同时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
第三十六条 方便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入学。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其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入园)同等待遇,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第三十七条 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住房优惠政策,每年预留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住房周转。我市建造的人才公寓可按照规定定向配售给科技型、高技能返乡回蚌人员自住。(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经费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第三十九条 放宽户口准入条件。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引进的各类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登记为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积极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第四十条 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为需要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的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相应减免部分律师代理费或公证服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第四十一条 加大表彰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优秀返乡创业就业人员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评选一批创业就业先进典型,并择优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就业之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蚌埠籍人员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返乡创业有功、回蚌就业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