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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孔雀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蚌埠籍高技能人才利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过渡性创业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第二十一条 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各级工商部门对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发放营业执照;当场不能办理的,限时做好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入园创业。蚌埠籍高技能人才在农民工创业园、城镇就业创业园创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享受所在园区各类优惠政策。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扶持出园企业。对孵化期满的出园企业,以出园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为基数,给予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二十四条 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蚌埠籍高技能人才返乡回蚌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前景好的项目,期满后可再申请一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第五章 其他在外蚌埠籍就业人员返乡回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蚌埠籍企业家、科技型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外的蚌埠籍人员返乡回蚌创业就业的,适用本章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享受创业扶持经费补贴。在外蚌埠籍人员返乡回蚌自主创业,带动30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经费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支持入园创业。蚌埠籍就业人员在大学生、留学人员、农民工等创业园创办的各类企业或经济实体,享受所在园区各类优惠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孵化期满出园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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