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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孔雀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放宽知识产权等出资比例限制。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蚌埠籍科技型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可以用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前提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第十四条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蚌埠籍科技型人才返乡回蚌创办、领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人才,年收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纳税信用记录良好、为本企业职工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对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为返乡回蚌科技型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的,给予风险损失额1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第十六条 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返乡回蚌科技型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实施引进人才优惠政策。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用于公开招聘国家重点大学(“985”、“211”工程大学)硕士以上学位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编办、市人社局)

  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返乡回蚌科技型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政策参加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第四章 蚌埠籍高技能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蚌埠籍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的,适用本章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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