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设立创业扶持基金。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引导、国家和省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以及创业表彰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八条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蚌埠籍企业家返乡回蚌创办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年奖励50%。由企业税收缴入地财政兑现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九条 实行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蚌埠籍企业家返乡回蚌创办或领办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贴息期限为2年。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落实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对职工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按每人500-3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招收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第十一条 设立企业人才培训补贴专项经费。返乡回蚌创业企业通过技校、职业院校定向培养技能人才的,按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职业院校1000-3000元不等的人才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蚌埠籍科技型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蚌埠籍科技型人才是指:蚌埠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专业人才,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返乡回蚌创业就业的,适用本章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