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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孔雀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孔雀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孔雀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蚌埠市“孔雀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蚌埠市“孔雀计划”的若干意见》(蚌政〔2012〕11号)精神,吸引和鼓励在外蚌埠籍企业家、科技工作者、务工人员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对返乡回蚌创业就业人员政策上给优惠、经济上给待遇、政治上给地位。

第二章 蚌埠籍企业家返乡回蚌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蚌埠籍企业家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返乡回蚌创办、领办各类企业,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章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放宽准入条件。积极引导和支持蚌埠籍企业家进入我市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行业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第五条 降低工商登记门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蚌埠籍企业家设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按3万元执行;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只需缴纳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降至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降至10万元,但需一次足额缴纳。(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第六条 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把蚌埠籍企业家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地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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