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未完成关闭和限期整改任务的15家选矿企业继续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2〕86号)
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关闭和整改部分选矿厂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13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全区28家(关闭企业9家,限期整改企业19家)选矿企业进行关闭和整改。两年多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大了关闭整改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已有6家关闭和7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选矿企业完成了关闭与整改任务,1家关闭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关闭调整为限期整改。但是,仍有2家关闭和12家限期整改选矿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关闭整改工作整体推进缓慢,形势不容乐观。为切实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管,确保政令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对未完成关闭和限期整改任务的15家选矿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限期关闭企业
山南地区桑日县至诚矿业有限公司铁选矿厂、昌都地区西藏天和矿业有限公司江达县铁选矿厂2家企业,由于所在行政区域政府和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关闭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予以限期关闭。请企业所在地行署尽快下达继续限期关闭决定,责令企业于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关闭任务。以上2家企业关闭情况,于2012年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继续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企业
西藏昌鑫矿业公司昌鑫选矿厂等13家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限期整改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予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请企业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继续进行挂牌督办,向企业下达继续限期整改通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整改要求,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限期关闭。限期整改工作要在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企业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11月20日前将企业继续限期整改工作落实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六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科学发展、坚决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对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意义。要继续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有关企业关闭和整改工作,坚决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关闭整改到位。
(二)狠抓落实。部分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在前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过程中,存在领导重视不够、行动迟缓、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在此次的落实过程中,对实施关闭和限期整改的企业,六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关闭整改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督促企业按照关闭整改方案,全面落实关闭整改工作,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关闭整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