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1〕6号)
市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5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6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7号)及《关于印发<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的要求,现就2010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2011年1月1日前所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审计重点事项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保监会监管规定要求,期限是否持续有效。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三、其他关注事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以下问题时,出具管理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