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并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贷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具有小贷险业务审批的最终决定权。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的时间成本。
(二)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三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年花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年花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金额的2%。经办机构对资信状况良好、贷款风险程度较低的借款人应当实行优惠利率(费率)。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
(三)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期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损失按2:8的比例分摊。原则上试点银行应自身承担20%的风险,对个别风险较高的借款人,试点银行可以通过引入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化解其应承担的风险;担保公司对贷款本息的20%承担担保责任。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能偿还本金,贷款银行向借款人追索未果,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控制单户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小微企业发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农业种养殖户不超过30万元和城乡创业者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银行对贷款实施全程风险管控。银行要在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等方面实行全流程监控,严格限制贷款流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防止资金借道流向民间借贷,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做到专款专用。
(三)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试点期间,借款人(自然人,不含企业法人)投保小贷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