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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1〕102号)精神,根据蚌埠市“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开展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坚持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

  (二)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

  银行按照贷款条件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并严格控制信贷资金的流向,认真防控风险的发生;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支持与协助。

  (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试点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认真负责地向试点银行、保险公司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试点银行、保险公司应给予重点支持。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协助试点银行、保险公司予以追偿。

  二、主要内容

  (一)小贷险的适用范围、条件要求及合作方式。小贷险的支持对象为我市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蚌埠市(含三县)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具有固定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蚌埠市常住户口,并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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