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亮化设施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城市景观亮化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承担景观亮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景观亮化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景观亮化建设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景观亮化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做好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亮化设施的完整、安全、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
景观亮化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残缺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重大特殊”庆典活动中,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指定位置“临时设置”的宣传标语或灯饰灯景等设施,待活动结束后,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清理,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景观亮化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电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承担,各区政府(管委会)对于重点区域、重要楼体亮化,可根据具体实际,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年终由市住建委牵头对全市景观亮化工作进行考评,市财政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一定奖补。
第二十条 城市景观亮化设施启闭时间:
(一)市美化亮化办公室按照季节变化,分区域、分时段原则确定日常启闭时间;
(二)法定节日、国家及省、市重大活动期间,按市美化亮化办公室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景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景观亮化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建立城市景观亮化中心控制系统,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城市景观亮化重要节点启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做好管理和维护,负责对各县、区景观亮化工作的监督指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部门负责对道路两侧门面店招、标识标牌和户外广告亮化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相关产权单位确保店招、标识标牌和户外广告亮化设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