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蚌埠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容貌,根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亮化设施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景观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景观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景观亮化工作的实施与运行。
规划、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公安、工商、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景观亮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景观亮化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六条 景观亮化设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提高城市亮化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景观亮化专项规划由市住建委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景观亮化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