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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县(市)区局受理自开票审批、发票认定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县(市)区局受理自开票审批、发票认定的通知
(鞍地税函[2010年]50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2010年软环境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辽软建[2010]1号和市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地税函[2010]38号文件规定,原来由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负责的审批事项(建筑业、其他服务业自开票审批、发票认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改由县(市)区局统一受理。

  一、建筑业、其他服务业自开票审批

  根据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由县(市)区局受理。

  二、发票认定

  发票认定,是对2003年1月1日以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辽宁省鞍山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辽宁省鞍山市安置动迁房屋结算专用发票》、《辽宁省鞍山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和《辽宁省鞍山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等手写版发票,实行发票真伪认定制度。

  1、管理范围

  以购房人所购房屋坐落地行政区域划分,分别由铁东分局、铁西分局、立山分局、千山分局进行发票认证。

  2、认定程序

  购房人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手续,到房屋坐落地所属地税机关综合一科,开具《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认定书》。

  3、下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予进行发票认定

  ⑴ 非房地产企业开具的《辽宁省鞍山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

  ⑵ 非地税机关监制印刷的票据;

  ⑶ 涂改发票;

  ⑷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的发票;

  ⑸ 开具作废发票;

  ⑹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⑺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4、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认定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一律到房屋坐落地所属地税机关综合二科办理。

  5、档案管理

  ⑴ 电子档案:认定单位必须将发票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扫描成电子图片(jpg)格式电子文档留存备档;认定单位,必须填写发票认定明细台账(纸质和电子文档)留存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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