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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能源[2011]2044号)


各市州发改委:
  为加强我省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审核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等方式,其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和运行监督。
  第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开发运营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五条 生物质发电规划是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燃料充足、稳步发展”的方针,主要协调好生物质发电项目开发布局与燃料来源、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和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指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未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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