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一、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二、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
三、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及评分表(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湖南省范围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组织和审批。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省煤业集团及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的审批、公告。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县国有煤矿企业和乡镇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的审批、公告,并将
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由省煤炭工业局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 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