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应当载明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75户(含75户)以上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被征收人要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一次选定。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时间节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等;
(二)补偿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
(四)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用途、结构、差价结算方式等;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格式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由公证机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公证机构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