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也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参与测算。
第十六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民政、环保、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县主要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有关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三)产权置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四)过渡方式、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应该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十九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满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稳定办、信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青龙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41号)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制定防控预案。
第二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存储到县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部门和上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监督。
县监察局、审计局应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县主要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