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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2〕46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5月4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本县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公安、税务、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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