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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沪绿容〔2012〕21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工作,确保上海的道路整洁、有序、美观。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清扫保洁区域和质量标准要求
  (一)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对本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按照道路、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分布、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划分四个等级(划分标准可参照《道路和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的规定),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确认。确认后,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于2012年8月15日前在本单位绿化市容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内容。
  (二)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管理的检查监督。各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质量和服务规范应符合《道路和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的规定。
  二、加强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1、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每年的任务量,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从事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详见附件1)
  2、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确定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详见附件2)
  (二)街巷里弄内通道、村内通道的清扫保洁
  1、街巷里弄内通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进行清扫保洁;村内通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进行清扫保洁。(服务协议可参照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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