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服务
(一)市政府建立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及产业与金融的联系合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市商务局负责外资企业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批;市工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含信息统计);市财政局负责地方扶持政策的兑现;市科技局负责被投资企业科技政策的落实;市经信委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对接,落实被投资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和优化税务服务工作。以上须转报上级机关的,由有关联席单位协调企业申报报批,并实行限时服务制。
四、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辖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比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类管理公司,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制企业协议的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类管理公司纳入我市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依法纳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