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政规〔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我市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二)编制职工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认定;
(五)负责监督、检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会同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参保单位或个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
(三)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四)受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