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等次
|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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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江苏省审计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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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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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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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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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
| 《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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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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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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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 ,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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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违法所得 1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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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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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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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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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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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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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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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或者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或者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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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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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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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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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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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失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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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较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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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者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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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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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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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较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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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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