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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乡镇政府每季度组织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单位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强防火检查。对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乡镇要组织发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全面排查;村(居)民委员会要每月对村(居)民楼院、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开展排查;村(居)民楼院、村组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处理。

  (二)建立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乡镇政府要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在行政村、村(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依托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季度组织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县公安消防大队继续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广泛开展家庭、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社会单位等五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项行动。2012年9月底前,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完成全县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任务。同时,每年至少对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巡防队员、保安、村“两委”成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志愿者进行一次培训。至2015年,确保培训率达到100%。

  (三)建立基层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巩固全县现有乡镇“四有”(有人、有车、有营房、有经费)消防队伍建设成果,全面规范日常管理,着力提升灭火救援整体实战能力。推行消防巡防一体化,赋予治安巡防队消防工作职能,为其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在开展日常巡逻的同时承担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能。建立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在行政村广泛建立“十户联防”等群众性志愿组织,开展经常性演习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全面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力量建设,2013年底前,全县火灾高危单位要全部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组织”的志愿消防队。

  (四)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机制。县公安消防大队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网格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要督促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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