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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衢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业创新、富民强市”总战略,加快衢州市创新型企业队伍建设,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特有文化内涵、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头作用,促进和推动广大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大幅度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具有衢州特色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创新型企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市财政、经信、发改、质监、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组织和指导,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市级创新型企业的建设与管理,县级创新型企业的建设与管理,由各县(市、区)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创新型企业必须是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及以上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或重点骨干企业,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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