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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9年]5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顺利开展,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预字[2001]10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地税个[1999]303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鞍地税发[2009]57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中: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不含“二手房转让所得”),凡获得上述所得的自然人并到税务机关报验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据实计算自然人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自然人报验代开发票由市局设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为零税率。

  三、根据所得项目收入金额,据实计算该项个人所得税后倒算征收率,(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所得*100%),填写在《代开发票审请审批表》个人所得税栏中。应缴个人所得税和征收率计算过程必须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填写。同时将《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微机处理。具体方法为:发票管理岗→代开发票审批→综合征收率→选择个人所得项目→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根据《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中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打印代开发票审批单。

  四、各征收局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内外部的纳税辅导工作,并制定出此项工作操作程序和实施规则,实现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市局将对自然人代开发票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本通知执行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人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前文规定与本文有冲突的,以本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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