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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政发〔2012〕18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现将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衢州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不低于4.2万元/亩。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林果木补偿费,下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市区征地区片划为四个区片(见附件1)。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见附件2。围墙、晒场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二、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被征地安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做到“即征即保”。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中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上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其他补偿费用实行乡镇(街道)管村用,必须优先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未缴纳的,其他补偿费不得发放到户。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本通知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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