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应由集中供养单位携带经财政部门核定盖章的集中供养人员名册、身份证明材料等前往电网企业服务场所办理。申请通过审验后,电网企业按照有效人数对应的免费用电基数从集中供养单位的用电量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对租住他人房屋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在申请办理免费用电基数业务时,应提供房主的授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合表用电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申请人应与合表下其他用户协商一致后,携带材料至电网企业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用电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携带与初次申请时信息一致的资料,及新办用电地址的电费交费卡(或近期电费发票),到供电营业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清单,增补或取消相关用电户的免费用电基数管理。
第五章 免费电量基数返还
第十五条 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即收即返”方式。电网企业根据审验通过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免费电量按年清算。
第十六条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免费用电基数,按实际用电峰谷比例折算后对应扣减第一档电量中的峰期和谷期电量,并根据峰谷电价标准计算电费。
第十七条 2012年7月1日后新审批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申请免费用电基数业务,从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的起始月份起实施免费用电基数返还。若年度清算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免费用电基数的返还。
第十八条 对停止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的用户,电网企业从停止月份的当月起停止免费用电基数返还工作。
第十九条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用电地址发生变更时,电网企业从申请变更月份的下个日历月份起在新用电地址户中进行免费用电基数返还的操作,同时停止原用电地址户免费用电基数返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