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民政部门

  1、负责每月向电网企业提供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2、负责在民政服务场所开展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政策的宣传解答。

  3、负责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各地民政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总结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效果,提出完善建议。

  第五条 电网企业

  1、负责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受理免费用电基数的业务申请,具体实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供电服务场所有关人员宣传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政策。

  3、负责定期组织督导、检查下属各级供电企业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总结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效果,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定期向物价、民政部门通报。

第三章 政策实施工作

  第六条 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江苏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以江苏省行政范围内县级民政部门的认定为依据。

  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民政部门每月向同级电网企业提供当地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的明细清单(盖章)。信息包括“低保户”和“五保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户籍地址、家庭实际住址、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起始时间、停止时间、客户联系电话等。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应以家庭为单位。

  第八条 电网企业和民政部门通过报纸、广播、张贴告示等渠道,告知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及时前往供电营业场所办理免费用电基数申请业务。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九条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初次办理免费用电基数申请业务时,户主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居民电费交费卡(或近期电费发票)等材料前往电网企业服务场所办理。电网企业对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户”、“五保户”家庭明细清单的信息核对一致后,登记户主用电户号、联系电话、身份证等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完成免费用电基数申请。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明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