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工[2012]20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民政局、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我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其中政策明确“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为确保国家政策准确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江苏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为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指导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物价部门
1、负责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的政策解释,组织制定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协调和指导民政部门、电网企业按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及执行工作。
3、负责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及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对本细则进行调整。
4、负责总体协调解决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