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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
(苏价医[2012]187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价格低廉 、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以下简称<廉价、短缺药品>)的生产与供应,减轻社会和患者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与供应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作用,鼓励廉价、短缺药品生产,提升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提高廉价、短缺药品的保障能力,确保临床廉价、短缺药品正常使用,以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二、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对廉价、短缺药品根据生产、供应、临床使用等情况制定《廉价短缺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目录》内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综合考虑该药品规模 生产企业的平均成本、经营者应获得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

  (三)全省所有不执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执行廉价、短缺药品统一销售价格,不再执行按实际进价加差率制定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按在统一销售价格基础上扣减规定加价率后的价格执行。

  (四)《目录》内的药品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不再以价格高低作为中标依据。

  (五)《目录》内的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医保部门参照甲类药品政策予以支付费用。

  三、遴选廉价、短缺药品的原则及方法廉价、短缺药品的遴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江苏省药品定价目录》以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为主要遴选对象。

  (二)疗效确切,临床常用,容易被同类较高价格的药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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