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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幼儿园名称

(盖章)

办学许可

证号

开办时间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园规模

(在园幼儿数)

年招生人数

办园等级

在职教师数

保育员

(含职工)

人数

园舍

总面积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收单位

执行时间

备注

 保教费

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托管费

代办费

生活用品费

教育行政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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