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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一)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政策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外减轻处罚的;
  (三)其他复杂情形的。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法,制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执行基准》)。
  第十三条 广州国税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按照本办法及《执行基准》执行。
  第十四条 广州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办法及《执行基准》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 广州国税机关应当加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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