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8号)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裁量权的滥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广州国税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州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广州国税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广州国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