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履职要求。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向聘任单位法制机构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同时,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个人名片不得印有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字样;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应指定专门内设机构并落实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
(九)规范管理,注重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及时有效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要定期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针对一个时期政府事务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政府需要解决的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为政府出谋划策。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法律顾问能上能下,形成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综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和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表彰先进,奖优汰劣,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十)落实保障,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处室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通过增内力和借外力更好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精神,在加强考核基础上,给予必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