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监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安排用电高峰时段的生产安全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电力安全运营情况;
(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取缔非法生产场所;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重要县道、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和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隐患整治和改造;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