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
蚌埠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