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118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我省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专科工作经历,其中:

  1、申请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6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2、申请美容牙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3、申请美容眼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眼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4、申请美容皮肤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皮肤病专业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5、申请美容中医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中医专业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三)2008年以来,经过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专业培训合格。

  (四)2008年1月1日以来,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医疗美容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至少1篇(文献综述、科普专著和个案报道除外)。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以上所要求专业的工作经历证明;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发生证明;单位2011年度考核情况复印件。

  (四)省医疗美容医师培训基地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医疗美容专业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的封面)。

  (六)本人半年内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