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鞍地税函[2010]8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鞍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
(一)住宅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二)非住宅项目
1、商业网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2、其它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