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2〕9号)
各市卫生局:
我省自2009年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各地认真组织,积极探索,扎实推进,成效显著。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经研究,我厅决定表彰一批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先进集体推荐范围: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中组织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卫生行政部门(包括机关内部处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先进个人推荐范围: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
二、推荐名额
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先进集体初定74个,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先进个人初定110名,主要以基层为主,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各市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条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机构健全;认真组织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二)先进个人推荐条件:从事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满两年以上;熟悉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并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纪守法,甘于奉献,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四、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逐级推荐制度,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择优推荐的方式进行。请各市卫生局于8月30日前将本市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附件2、3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由所在单位和县(市、区)、市卫生局审核后上报我厅药政处(请同时报送电子版)。我厅将根据推荐情况,结合推荐对象的工作表现择优确定表彰对象并进行公示。
联系人:张宜启
联系电话:025-83620522、83620914(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