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BT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完成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消防等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BT发包人审定的建设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划入BT项目专户,并按月度将资金支付情况报送主管部门。
(六)按月度向BT发包人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
第三章 项目确定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BT项目的确定。拟实行BT融资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按程序提交常务会议审定。
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估算投资、单项工程等内容。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投资建设期限。
(五)投资回报率。
(六)项目招标、建设、竣工等时间计划。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计划草案。
(九)回购年限,回购款支付计划。
㈩ 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BT项目应当按照茂府〔2004〕54号、茂府〔2009〕7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项目承办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评估论证,按评估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才能进行审批。
(二)初步设计审查。设计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后,由BT发包人将初步设计文件报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优化和修编初步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对修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初步设计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项目总概算审批。由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总概算送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审核后报市发改局会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