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报送有关材料。
1.各市、各单位务于8月10前将初审材料(附电子版)报山西省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履行的评审程序,各市由市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局直属事业单位盖单位公章)、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各市由市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局直属事业单位盖单位公章)、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对象事迹简介表(附件5,字数控制在500字左右)。事迹材料要内容详实,重点突出。
2.于2012年9月30日前,按照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反馈意见,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4)、《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制作相应的视频素材(高清avi格式,先进集体3分钟,先进工作者2分钟),代表先进集体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5张(6寸)、先进工作者近期免冠证件彩照2寸5张(红底)。
以上材料均A4纸打印并签字盖章后,一式5份(表格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fda.gov.cn下载)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同上报。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组成山西省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应成立相应评选推荐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评选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联 系 人:王小芳、侯佳丽
联系电话:0351-3580237
传 真:0351-7235207
通讯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