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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深化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障基本药物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严格执法、行动迅速、应对科学、成绩突出。
  3.勇于承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任,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在行政管理、政策研究、技术监督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无私奉献、清正廉洁,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连续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5年(含)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落实“两审三公示”制度,进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质量。
  1.符合评选范围的基层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荐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经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确定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上报。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监管一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所在地参加评选推荐。评选推荐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干部职工倾斜。副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让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被推荐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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