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0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04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推荐。
(二)评选推荐名额
按照人社部函〔2012〕204号文件要求,我省可推荐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1名。
各市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可推荐1个(名)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能够依法公正独立地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高,风清气正。
3.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根本任务,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深化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障基本药物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应对科学、成绩显著。
4.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决策科学民主,规章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5.近5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