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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八)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继续实行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场所,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十九)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县区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队伍加强本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乡镇(街道)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其他应急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要加强市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库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要完善各类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配合实战能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工作格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检查督促和考核力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派出所要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要积极发挥作用,切实承担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居(村)委会要确定消防管理员,组织群众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全面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切实提高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2年达到30%,2013年达到80%,2014年100%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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