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应同步建设、改造公共消防设施。要落实《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在消防站新建过程中保留原有城区消防站。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公共部分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未委托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道路拥堵状况,依托公交快速专用道建设,建立保障消防车出警时快速通行的救援通道。
(十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等。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或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等乡镇要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在2012年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其他乡镇(街道)要在2015年前建立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达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覆盖。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不同标准的消防队伍。各县区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行政村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非现役消防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照有关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非现役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对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公伤优抚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报。
(十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参与消防工作。要探索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公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公益性奖励等。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要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十七)规范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