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部门在对施工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十)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区要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农村老旧民房等场所和建筑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电气、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加强日常排查治理,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要建立完善市、县二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十一)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定出台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办法,明确挂牌标准和立案销案、专家论证、督办、公告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督办部门要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实施整改,直至关闭。各级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家库,强化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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