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租赁方、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建立联合主体、联管联防的责任分解制度,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做到主体责任清晰。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要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五)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要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单位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县区建设等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公安消防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要明确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的部门监管责任,属于联合监管的,要明确牵头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等手段加强监管。在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相关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