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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定时报告公务接待情况,各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各县(市、区)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报告上季公务接待情况(报告表样式见附件1、2);纪检监察机关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向同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各地各单位公务接待的总体情况,向各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其管辖范围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总体情况。

  第六条 禁止午餐饮酒。除外事、招商引资、主要节日庆典等重要公务活动外,其他公务活动期间,午餐一律不得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第七条 禁止同城接待。市域范围内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到市域范围内上级单位所在地,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

  第八条 禁止超规格接待。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不得食用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及其他高档菜肴,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

  第九条 禁止经费超支。公务接待实行总额控制,在财务上单列支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经费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和公务卡消费情况的审核监控;机关事务管理和接待部门要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整合已有的公务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

  第十一条 严肃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凡违规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二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纪律处分、经办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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