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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㈠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㈡ 各级财政补助收入。
  ㈢ 利息收入。
  ㈣ 社会捐赠。
  ㈤ 集体扶持。
  ㈥ 依法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补助。各级财政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符合全额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名单,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分类后,统一报送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根据核对后的名册和补助标准,将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划入茂名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医保下一社保年度缴费期,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缴费标准、以户为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并按以下办法缴费:
  ㈠ 农村居民缴费。由各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根据参保缴费标准,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城乡医保费,并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名册。村工作小组社保协理员将农村居民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参保登记名册汇总、初审后,报送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社保协理员持缴费凭证将本村收缴的城乡医保费存入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将参保人员资料按规定录入信息数据库,送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导入城乡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认个人参保资格。
  ㈡ 城镇居民缴费。城镇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每年11月前,城镇居民按缴费标准,将应缴费用存入银行,由商业银行直接从个人缴费存折中代扣代缴。扣费成功的,方可确认个人参保资格。参保人员若变更或停保的,应于每年11月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申报的,按社保年度缴费标准由商业银行直接代扣代缴。
  ㈢ 在校学生缴费。在校学生(含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及托幼机构)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缴、统一登记造册,并由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专人上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收款收据于每年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当地财政部门领购。票据使用完毕后,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收回票据存根联,统一送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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